環境權交易將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招投標、購買排污權、交易碳排放權……不久的將來,這些交易將能“一站解決”。
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以及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資源、資產股權、環境權等各類公共資源,都可以在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完成交易。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到2020年,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基本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行目錄管理;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縱向全面貫通、橫向互聯互通,實現制度規則統一、技術標準統一、信息資源共享;電子化交易全面實施,公共資源交易實現全過程在線實時監管。
根據《指導意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覆蓋范圍將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逐步擴大到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資源、資產股權、環境權等各類公共資源,制定和發布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持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堅持能不新設就不新設。同時,創新資源配置方式。對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特許經營權、農村集體產權等資產股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用能權等環境權,要健全出讓或轉讓規則,引入招標投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價格形成機制。
這些資源能不能跨區域交易?《指導意見》特別指出,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通過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限制性條件實行地方保護或行業壟斷。鼓勵同一省域內市場主體跨地市自主選擇平臺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跨省域合作。
這種交易怎么監管?《指導意見》提出,創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實施協同監管。強化信用監管,制定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標準,依法依規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開展智慧監管,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及時發現并自動預警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監督執法力度,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精準性。